贩卖毒品,曾某被执行死刑

时间 • 2025-08-21 01:03:21
人民法院
汽车
毒品

近日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对贩卖毒品犯曾某

验明正身,押赴刑场

执行死刑

2021年5月,罪犯曾某向境外毒贩“三哥”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欲在荆州市贩卖。

5月16日,田某(已判刑)受境外毒贩指派到荆州市与曾某见面,以验证曾某的经济实力。次日,曾某指使李某某(已判刑)筹备现金65万元一同与田某见面,田某查看现金后向上线进行报告。

5月19日,境外毒贩雇佣云南人“老高”(另案处理)负责运输毒品。5月26日,“老高”驾驶A汽车到荆州市某停车场后,联系曾某接取毒品。曾某指使龙某(已判刑)驾驶B汽车与曾某一同来到停车场。龙某的朋友付某(另案处理)应约驾驶C汽车也一同抵达。随后,曾某独自驾驶C汽车进入停车场,付某、龙某在停车场外等候。

曾某与“老高”电话商定曾某从A汽车后备箱内取走毒品,“老高”从C汽车上取走返程路费。此时,李某某驾驶D汽车也到达停车场,与曾某商议后,李某某载着曾某停靠到龙某的车旁。

曾某、龙某、李某某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从汽车后备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4398.63克,从曾某处查获毒资1万元,从李某某处查获毒资20.43万元。田某亦被抓获归案。

本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曾某约购毒品,纠集同案罪犯接取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