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82万买煤遭遇煤矿关停,官司胜诉冻结款已到位法院迟迟未执结,如今反被煤矿另一债主控告要分冻结款

时间 • 2025-08-04 14: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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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82万买煤遭遇煤矿关停,官司胜诉冻结款已到位法院迟迟未执结,如今反被煤矿另一债主控告要分冻结款

5年前他支付82万(截至2022年加上利息已是126万余元)买煤炭,煤没买到,钱没讨回,如今竟然还成了“被告”。

支付82万购买2000吨煤炭,两年未收到货,起诉要求退款被调解

当事男子张兴平今年50岁,老家在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

他告诉记者,2016年9月14日,他与时任巫溪县兴发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野鸭子沟煤矿(以下简称野鸭子沟煤矿)出纳的靳某协商,打算购买2000吨煤炭,并于当天按约定的410元/吨的价格付清了全部购煤款82万元。

“当初我们口头约定收款后半个月左右交付这2000吨煤炭。”张兴平说,没想到同年10月,该煤矿因政策关闭,对方无法履行交货义务,那笔货款也没退还,“其间,我多次要求他们退款,一直未果。”

2018年8月,张兴平将靳某告到重庆市奉节县法院,野鸭子沟煤矿成为第三人,要求他们退还那笔货款及利息。

庭审时,靳某称自己系职务行为,当初那笔购煤款交给了单位,自己不承担责任。

后经奉节县法院调解,野鸭子沟煤矿同意退还张兴平82万元购煤款,定于2019年2月10日之前支付,如逾期未付清,除退还该本金外,还应从张兴平支付该款给靳某的当天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强制执行时两次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未被划拨处理

规定的支付时间里,野鸭子沟煤矿一直未支付张兴平那笔购煤款。

2019年3月5日,张兴平向奉节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4日,该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公积金中心、工商、房管等部门,发现野鸭子沟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张兴平同意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随后,他四处寻找该煤矿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提供给奉节县法院。

2020年9月22日,奉节县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称,野鸭子沟煤矿在巫溪县应急管理局有一笔100万元的待领取款项,遂进行冻结,期限一年。

张兴平说,这笔费用原本让他看到了希望,但奉节县法院未作划拨处理,还于同年9月27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心有不甘的张兴平仍旧四处寻找相关线索。

2021年6月,他又向奉节县法院提供野鸭子沟煤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称该矿在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处有一笔采矿权剩余价值资金(资源费)。

2021年6月15日,奉节县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称,经查,野鸭子沟煤矿在巫溪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蒲莲镇政府有采矿权剩余价值资金(资源费),遂冻结该矿在这些单位的资源费117.6万元(货款本息),冻结期限为3年。

“这次冻结,让我再次看到了希望,同年7月初,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醒我,叫我赶紧催促奉节县法院去划拨冻结的案款,我马上找到该法院要求紧急划拨处理。”张兴平伤心地说,然而仍旧未果。

上级法院下达督促执行令,奉节县法院被指存在违法情形,检察院发检察建议书

两次提供线索,两次失望而归。

张兴平气愤难平,遂向奉节县法院的上级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反映,同时向奉节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他说,奉节县法院执行不力,怠于执行,要求该法院将冻结的那笔117.6万元扣划支付给他。

2021年10月12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向奉节县法院下达督促执行令称,“责令你院尽快执结此案。”

紧接着,奉节县检察院也对该法院称,“本院在审查张兴平与野鸭子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发现你院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请你院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理由。”

奉节县法院给他们的回复解释是,对那笔冻结100万案款的问题,根据最高法涉煤案件受理的通知以及相应的文件精神,关于涉煤案件的资金如不涉及企业职工的利益,法院不宜采取执行措施,如果采取执行措施会影响其他涉及该煤矿权利人的利益,会产生更大的不稳定风险,“故本院对其冻结的款项不能进行划拨处理,同时经查询野鸭子沟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冻结那笔117.6万的事,奉节县法院的说法是,他们在执行过程中,该矿向他们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申请该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处理。

2021年12月20日,奉节县法院裁定划拨野鸭子沟煤矿在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剩余价值资金(资源费)117.6万元。

此时,那笔钱还是没有回到张兴平手中。

2022年3月22日,奉节县检察院向奉节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称,该法院在执行该案时存在违法情形。

该检察院说,奉节县法院裁定终结那100万元的执行程序确有不当。

此外,该法院的执行法律文书存在瑕疵。其中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有误,将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述为“巫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奉节县检察院称,该法院在执行此案时确有不当,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奉节县法院自行纠正。

2022年3月31日,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那117.6万元划入奉节县法院案款账户上。

这笔即将到手的执行款再起波澜,被案外人要求按比例“分配”,他拒绝后反成被告

这笔原本属于张兴平的生意款,历经3年“旅行”后,眼看就要回到他手中了,然而此时再起波澜。

2022年3月10日,作为债权人的奉节县某科技公司申请参与分配,遭张兴平果断拒绝。

同年11月18日,奉节县法院出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称,张兴平享有债权本金82万元并从当时支付该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15005元,债权人奉节县某科技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62万余元,并从2021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9712元,执行费18650元。

奉节县法院认为,该案中当事人后来不同意移送破产,无法启动破产程序,对于扣划的该笔案款,各债权人均无优先受偿权,故应该按照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截止2022年3月30日,债权人张兴平享有债权本息等合计126万余元,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0元,合计126.6万余元,该院扣划的那笔资源费,在扣除执行费后,余款为116万余元应支付给张兴平,该执行案款已全部分配,无余款,奉节县某科技公司受偿债权为0元。

“截至2021年6月,我的货款本息是117.6万元,截至2022年3月,本息是126万余元,一年间我的损失大约是10万元。”张兴平称,最近两年奉节县法院给他造成了约20万元损失。

此外,针对那份分配方案,奉节县某科技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对该117.6万元应当由他们和张兴平按比例清偿。此说遭张兴平反对。

2022年12月5日,该科技公司将张兴平告上奉节县法院,同时将野鸭子沟煤矿作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该院的那份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要求该分配方案中执行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用后按照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分配。

2023年2月13日上午9:30,此案在奉节县法院第9审判庭开庭,法官未当庭宣判审理结果。

3月21日,奉节县法院院长陈显明回应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正在进行“执行异议之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申晓渡编辑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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