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向未成年人非法贩卖含毒品电子烟弹,一男子被判刑3年6个月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惩治涉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据悉,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永多次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给杨某茵(未满18周岁)、韦某健和李某宇。2023年10月7日、8日,刘某永在其位于广东省高州市某镇公寓出租屋内分别容留杨某茵、杨某娟(均未满18周岁)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2023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将刘某永抓获归案,扣押烟弹1个、电子烟枪7支。经鉴定,送检的烟弹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经尿液检测,刘某永、杨某茵等人检测结果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据介绍,该案为依托咪酯列管后高州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批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对所查获的烟弹和刘某永等人的尿液进行鉴定、检测,确定刘某永贩卖及吸食的烟弹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同时,结合提取的电子数据,重点围绕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购销经过,全面收集相关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2024年1月4日,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永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2月25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此外,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调取刘某永转账记录等证据,系统梳理该案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在贩卖、运输及终端吸食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情况,深挖购毒者李某宇从刘某永处购入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后,在位于高州市某地家中容留多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宇进行追诉,最终李某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贩毒、吸毒,为充分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检察机关还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工作,开展校园禁毒教育专题讲座,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构建毒品犯罪预防教育全覆盖体系,筑牢抵御毒品犯罪坚实防线。
红星新闻记者祁彪
编辑潘莉责编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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