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车“冲卡”涉嫌妨害公务,已被刑事立案调查!

时间 • 2025-07-23 20:03:25
驾驶证
驾驶
机动车
依法

2024年6月4日晚

昆明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例行在昆明市彩云北路

朱家村立交桥下

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整治活动

23时54分

一辆云A牌照白色轿车

行至此路段时

未配合执勤人员检查

并加速冲撞、拖行执勤人员后

驾车逃逸

导致执勤人员

头部、面部、眼部多处受伤

现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事发后

市公安局坚决维护

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迅速组织警力开展工作

在昆明市官渡区海乐世界

抓获有吸毒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目前

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

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

案件正在侦办中

法律补给站

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驶;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

均有义务接受并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安全检查

及相关执法活动

对于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严厉打击

来源: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宣传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