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邻里纠纷互殴,遭8人作伪证被羁押,被迫赔“谅解费”10万元,申诉8年讨公道

时间 • 2025-08-04 13: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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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男子与邻里纠纷互殴,遭8人作伪证被羁押,被迫赔“谅解费”10万元,申诉8年讨公道

8年前,山西运城的尉先生因跟村民产生纠纷互殴,称对方联合8人作伪证,将自己摔倒所受伤,指证现场打架所伤,致使他被刑事立案羁押48天,还骗取他10万元“谅解”费。

被取保后,尉先生连续到县、市、省3年不断申诉,最终洗脱罪名,获得国家赔偿3万多元。

8年来,此事给尉先生带来了身心双重伤害。尉先生想不通:涉案8人是否构成犯罪,还未归还的10万元“谅解费”是否构成敲诈?

尉先生想不通:涉案8人是否构成犯罪,还未归还的10万元“谅解费”是否构成敲诈

双方冲突:

遭村民贴传单辱骂,找人理论时双方打架

2023年12月底,尉先生专程找到华商报大风新闻,拿着厚厚的判决材料向记者反映他的不幸遭遇。

法律文书显示,尉先生在村子里当过村民小组长,因为水、电费问题得罪了一些人。2016年6月3日早上,他得知在村里有人贴传单辱骂他,而那天正是他父亲生日。

因为村子此前有几名村民向上级反映过水电费问题,当天下午,他回村后就直接找其理论。先到李某伟和李某娃家,他俩不在家。尉先生又到了尉某彦家找其理论,跟尉某彦理论之时,李某义来尉某彦家,他又跟李某义理论,尉某彦趁机用铁锹在他头上拍了一下。之后李某义及媳妇、儿子一起打他。

“当时他们几个人一起打我,慌乱之中,我夺过半截拐杖与对方胡乱抡。事情发生后,村里来人把我们拉开并报警,我与尉某彦各自到医院看病。”尉先生称,本想着双方都是一个普通的打架,没想到他使用过的半截拐杖成为给他定罪的证据之一。

焦点疑问:

6月3日打架,却用5月8日伤情定罪

尉先生称,事件大约过去一个星期后,公安部门找他录口供,对方什么时候录的他不知道。后来听村子里人说,李某义的母亲王某兰鉴定为轻伤,也因此,公安对他立刑事案侦查。

尉先生称,当时打架时候,李某义母亲王某兰根本没有在现场,哪里来的轻伤呢?事后他得知,王某兰的伤情是在5月8日自己摔倒所致,当时还到医院拍过片子。而打架是在6月3日,半截拐杖是对方拿着它打的,根本不是王某兰现场使用的,当时有村民和南大里乡卫生院可以证明。

但尉先生提供的证据,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2016年10月22日,尉先生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报检察院逮捕。

取保候审:

迫于压力,赔偿对方10万元得“谅解”

尉先生称,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将他羁押在看守所里。在他人身失去自由的情况下,为了免于牢狱之灾,尉先生的媳妇被迫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10万元后,取得对方“谅解”使他本人能取保候审。

尉先生拿出两份《调解协议书》,其中一份内容显示:甲方:王某兰。2016年6月3日17时左右,尉某某与本村村民尉某彦发生争执,尉某某(尉先生)夺取坐在尉某彦门墩上的王某兰手里拐杖时,将王某兰推到,造成王某兰骨盆骨折,李某仙在拉架过程中受伤。经夏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王某兰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李某仙构成轻微伤。经中间人说和,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尉某某一方赔偿王某兰、李某仙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捌万贰千元(82000)整。2、王某兰、李某仙对尉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尉某某任何法律责任。3、王某兰、李某仙今后身体出现任何状况均与尉某某无关。4、本协议自签订即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落款2016年12月2日。

还有一份是《调解协议书》甲方:尉某彦,尉某某一方赔偿尉存彦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壹万捌千元(18000)整。落款时间2016年12月2日。

尉先生称,当时王某兰没有在打架现场,她受的伤是自己摔倒的,硬是安到他的头上。

尉先生提供的一份夏县公安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我局正在侦查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12月8日起算。2017年4月检察院决定对尉先生不起诉。

尉先生提供的一份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夏检公诉刑不诉〔2017〕9号)显示: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3日,尉某某发现本组电线杆上有人贴侮辱自己的纸张,在尉某彦门楼下理论时发生争执,尉某某将坐在尉某彦大门门墩上的王某兰推倒在地,夺下其手里拐杖,用拐杖将尉某彦头部打伤。经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兰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尉某彦损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12月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兰及尉某彦对尉某某行为予以谅解。本院认为,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决定对尉某某不起诉。

尉先生称,当事人王某兰根本没有在他们打架现场,何来推倒?但为了自己不受牢狱之灾,只能被迫接受这个条件后,再想办法申诉。

讨还清白:

一路伸冤后得平反,获3万多元国家赔偿

尉先生称,自2017年起,他一直向各级申诉。2020年,在山西省人大督办下,夏县纪委监委介入相关案件的情况下,将8名伪证罪嫌疑人,移送夏县公安局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8名嫌疑人做伪证和CR片证实王某兰伤情不是尉先生所致,将相关材料移送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尉先生故意伤害案系冤假错案,做出决定不起诉,并给予国家赔偿。

尉先生提供的一份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本院审查后,被鉴定人王某兰2016年6月3日骨盆X线片所示的“耻骨上、下支骨折”尚不能认定为2016年6月3日外伤造成。且本案的证人李某义、尉某彦、李某仙、李某良等八人因在本案中涉嫌伪证罪,已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复查后认为,该案的证据发生变化,本案的八名证人因涉嫌伪证罪移送审查起诉,证言不能适用,且鉴定意见显示王某兰的伤情不能认定为2016年6月3日造成,故可认定王某兰的轻伤并非尉某某造成的,尉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尉某某无罪被羁押48天,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一、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7908.8元;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三、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四、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落款时间2022年1月27日。

质疑处罚:

作伪证惩治太轻无法起到警示社会之作用

尉先生提供的山西夏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尉某明、李某良、马某叶,依据的条件基本是以构成伪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对王某菊、李某平、尉某彦、李某仙、依据的条件基本是以证言相互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落款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对于这个结果,尉先生并不满意,8人作伪证,为何只有1人被起诉?王某菊等四人依据“证言相互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当初立案抓捕他的时候何以采信这些人的证言呢?

尉先生称,8人做伪证陷害他目的就是让他有牢狱之灾。现在案件经过多部门、多年、异地调查后,才得以翻案,而做伪证的人,处理太轻,违法成本太低,惩治太轻,不足以警示社会。

赔偿未退:

被逼无奈赔偿的10万元,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尉先生称,2016年他被羁押在看守所时,被迫交给对方10万元的“谅解费”,这些年来对方一直没有退还。被逼无奈赔偿的10万元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尉先生提供的一份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显示:2016年12月2日,你(尉先生)妻子与被害方王某兰家属、尉某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向王某兰赔偿82000元、向尉某彦赔偿18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李某义等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且你妻子和其委托律师主动找李某义调解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李某义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夏县公安局对李某义涉嫌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成立,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落款时间2022年8月。

尉先生称,当初李某义等人属于明显的敲诈勒索。李某义明知其母亲的伤情是5月8日自己摔倒所致,其带母亲去南大里卫生院拍片看的病,故意报假案,他们8人集体作伪证,公安机关在他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还是将他抓捕,在他人身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被迫无奈和对方达成交10万元“协议”。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他们也不会跟李某义他们谈“谅解”之事。

律师说法:

10万元“谅解费”属不当得利,可起诉讨要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兴说,尉先生因维权的初衷,与人争执并发生殴斗,又因对方的蓄意伪证,招致牢狱之灾,虽经申诉得以洗脱罪名并最终获得国家赔偿,但这一过程,给尉先生带来了身心的双重损害。

尉先生对李某义等八人“敲诈勒索罪”不予立案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结论十分明确,“公安局对李某义涉嫌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成立”。李某义等八人以伪证方式致尉先生受到错误的刑事追责,其行为及结果,即使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不予立案,但是并不等于李某义等八人的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客观要件,在于行为人有捏造犯罪事实的情形,伪造有罪证据的行为可归于捏造犯罪事实的表现之一,因此李某义等八人捏造犯罪事实并予以告发的诬告陷害罪已经将其伪造证据的手段行为吸收在内,且该八人的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行为,导致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尉先生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满足了诬告陷害罪客观要件中的基本条件,且该诬告陷害行为最终导致了错误羁押和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满足了该罪的罪状中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要求。尉先生可以李某义等八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尉先生在被错误羁押期间,基于对方伪造证据确定的“损害结果”与王某兰、尉某彦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并赔付的10万元款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返还并赔偿损失。#听TA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佘晖编辑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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